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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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黑龙江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第三人仲**是挂靠于上诉人隆兴公司,独立开发御府豪庭工程项目,对外为隆兴公司第六项目部。后仲**与被上诉人李**签订开发合作协议,共同承建该项目,协议虽然被认定无效,但李**与仲**之间的合伙关系事实不能否认。第六项目部为王**出具的订购单及收据,加盖的是隆兴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公章,上诉人认为该订购单及收据无效,并提供李**与仲**之间的合作协议被认定无效,以此退定王**的房屋订购单及收据无效的依据不足;其认为李**与王**恶意串通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该项目为仲**的第六项目部独立投资经营,权利义务也应由仲**的第六项目部承受,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已在另一案中得到确认;该案是涉及案涉六户房屋的订购是否有效,与李春江诉讼的另一案无关,且与案外人李春江并无利害关系,所以本案无需等待另一案的结论,也无需追加李春江为本案当事人。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隆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收费100元,由上诉人隆兴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