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黑龙江农垦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第三人仲**是挂靠于上诉人隆兴公司,独立开发御府豪庭工程项目,对外为隆兴公司第六项目部。后仲**与被上诉人李**签订开发合作协议,共同承建该项目,协议虽然被认定无效,但李**与仲**之间的合伙关系事实不能否认。第六项目部为王**出具的订购单及收据,加盖的是隆兴公司第六项目部的公章,上诉人认为该订购单及收据无效,并提供李**与仲**之间的合作协议被认定无效,以此退定王**的房屋订购单及收据无效的依据不足;其认为李**与王**恶意串通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该项目为仲**的第六项目部独立投资经营,权利义务也应由仲**的第六项目部承受,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已在另一案中得到确认;该案是涉及案涉六户房屋的订购是否有效,与李春江诉讼的另一案无关,且与案外人李春江并无利害关系,所以本案无需等待另一案的结论,也无需追加李春江为本案当事人。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隆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收费100元,由上诉人隆兴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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