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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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1996年12月19日,省高院对原告中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下称中行信托公司)与被告物资工贸公司、物资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一、物资工贸公司向中行信托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支付利息171.76万元;二、物资集团公司对物资工贸公司向中行信托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7.5万元,支付利息67.5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之后,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接管了原告的债权债务,并于1997年6月27日向省高院申请执行。2003年7月29日,省高院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院受理后,因债权多次转让,致申请执行人变更多次。2020年1月10日,本案申请人投贷宝公司与出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通过债权转让受让了本案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且于2020年1月22日共同在江南都市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转让人亦出具证明证实投贷宝公司已付清转让价款,并受让了该笔债权。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将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投贷宝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2019)赣0123执恢11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江西投贷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赣0123执恢11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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