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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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法人住所地的认定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依据法人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申报经营地址、联系联络地址等场所与之混淆,故法院应将前海托管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认定为其住所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该地址依法应认定为该公司的住所地。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