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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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常凝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4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宁夏常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原种场(原师专院内)的名称为三一牌180型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高*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处分等行为,如发生毁损、灭失等降低查封财产价值的情形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保全费2520元,暂由申请人高*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