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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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梓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南开电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南开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其承租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的房屋。 二、被告温州南开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房屋腾空的同时支付原告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以年租金8481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空之日止)。 三、被告温州南开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2732.67元及违约金4546.53元,合计27279.2元。 上述二、三项确定的款项,均交本院民事审判一庭转付。 四、驳回原告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计1965.5元,由原告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0元,被告温州南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4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