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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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未提供服务的29节课时所对应的课时款1579元;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被告因贯彻“双减政策”,导致经营困难,存在约课困难,原告自2021年12月之后无法约课,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鉴于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未就读课时费1579元(20688元÷380节课×29节课)。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松田芳晖教育培训费15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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