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中亚吉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石首吉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首吉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PC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协议书》已于2021年5月5日解除; 二、被告石首吉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894526.11元及该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94526.11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51元,减半收取10925.5元,由被告石首吉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