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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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74.4元及利息765.64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农户小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驳回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