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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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广安金土地科技有限公司 广安市房地产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安金土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四川广安金土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安市房地产业协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广安金土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