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

二、被告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为191176.50元、罚息为87208.33元、复利为10229.45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91176.50元为基数,按编号:HT191031026598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宁市兴宁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6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763575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1763575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编号:HT191031026598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宁市兴宁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2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16695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16695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编号:HT191031026598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宁市兴宁区天狮岭路2号中海·国

际社区华府S01号商业一层116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7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212159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本金212159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编号:HT191031026598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韦**对被告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500000元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7109元,由被告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韦**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菜进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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