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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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258.76元,利息527.72元,罚息533.44元(已包含复利,算至2021年5月12日),并支付上述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鞠*负担。该款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