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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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荔波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25万元、逾期利息12739064.60元,并自2018年9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2825万元为基数按编号02342015-01借字0002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贵州荔波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遵房建湄字第××号《在建工程第二顺位抵押证明书》上所载明的贵州黔茶之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在建工程(2号、3号厂房,建筑面积59879.12平方米)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18000万元为限); 三、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贵州荔波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40套(具体清单附后)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18000万元为限); 四、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原告贵州荔波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编号为遵房建湄字第××号《在建工程第二顺位抵押证明书》上所载明的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园区在建工程(5号、6号厂房,建筑面积44130.12平方米)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18000万元为限); 五、被告厦门以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连城天域高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茶之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湄潭县乾恒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日2015年2月25日,到期日2016年10月20日)及其利息、罚息(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日为287583.33元、罚息为104349.81元;从2016年12月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编号02342015-01借字0002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范围内向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贵州荔波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745元,由被告贵州省湄潭县乾开高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以晴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连城天域高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茶之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以晴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湄潭县乾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