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粤穗华食品商行
佛山市贝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贝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粤穗华食品商行支付货款715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8月12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货款本金7151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粤穗华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3.92元,财产保全费735.13元,合共1529.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贝滋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1529.0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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