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市荣发参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刘*两笔海蜇出售款66348元、65626元,合计131974元。 三、驳回刘*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刘*已预交,应予退还。由被上诉人张**、王**、王**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刘*已预交,应予退还。由被上诉人张**、王**、王**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