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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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神木市泰江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2)陕088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乔海波 审判员王孝华 审判员白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彭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评议时间:2022年2月23日 评议地点: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 参加人:审判长:乔海波审判员:王孝华、白骅 记录人:郭彭云 评议案件:神木市泰江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评议如下: 乔荣:简要汇报案情(略)。本院在执行神木市泰江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与乔*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881民初70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乔*向神木市泰江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购煤款355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30元、执行费529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乔*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折小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乔*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0万元支付申请人。本案剩余255800元由乔*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1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105800元。案件受理费3330元、执行费5290元由乔*负担。我建议本案终结执行。 白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王孝华:同意上述意见。 乔海波:同意上述意见 评议结果: 终结(2021)陕088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案件结案表 案号 (2022)陕0881执18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神木市泰江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乔* 执行依据 (2021)陕0881民初7058号民事调解书 标的 债务 执行费355800元5290元 执行情况 未收取 执行经过 由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乔*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0万元支付申请人。本案剩余255800元由乔*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1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给付105800元。案件受理费3330元、执行费5290元由乔*负担。 立案时间 2022年1月11日 结案时间 2022年2月23日 执行天数 42天 执行结果 和解长期履行 结案方式 终结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