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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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吉冶铁合金有限公司 芜湖万佳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吉冶铁合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吉冶铁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江阴市吉冶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