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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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亚泰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桐梓县建力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解除桐梓县建力租赁站与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2日签订的《架料租赁合同》。二、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桐梓县建力租赁站租赁费人民币77352元,并退还按照《架料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的钢管10485.1米,扣件6100套,顶托60套”; 二、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桐梓县建力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桐梓县建力租赁站违约金25000元”; 四、驳回桐梓县建力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3元,由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3元,桐梓县建力租赁站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贵州筑路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桐梓县建力租赁站负担5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