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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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4日的欠款本金15524.77元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信用类》约定的起始时间、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但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2元,公告费260元由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