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世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蕊竹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世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二十日内偿还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50000元,截至2020年9月29日的利息776665.93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双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周**、南平市建阳区蕊竹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13元,由福建世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南平市建阳区蕊竹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