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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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71352.33元及违约金(以71352.3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至欠款结清日止); 二、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逾期保费1960.11元; 三、张**对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靳**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靳**追偿; 五、驳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由靳**、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