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刘**将占用的厂房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蘑菇大棚等)清理、腾退并交付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使用;

二、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给付刘**占用土地费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刘**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4531元、反诉1909.50元)6440.50元,由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负担3220.25元、刘**负担32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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