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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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刘**将占用的厂房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蘑菇大棚等)清理、腾退并交付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使用; 二、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给付刘**占用土地费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刘**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4531元、反诉1909.50元)6440.50元,由柳林县江浩食用菌培植专业合作社负担3220.25元、刘**负担32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