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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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孝昌县盛康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沈**、孝昌县盛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计算); 二、沈**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沈**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孝昌县盛康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 四、驳回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沈**、孝昌县盛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沈**负担8800元;沈**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