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21)云0324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查明周艳芬犯罪事实中的第9桩(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周艳芬将用于发放福居名苑项目农民工工资剩余的500000元存入其卡号为6212********的账户内,后将其中的337940元非法占为己有、第48桩(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周艳芬通过网上银行以“保证金”名义从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账户转账200000元到陈虹卡号为6217********的建设银行账户,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李永琼借用陈虹信用卡所欠债务)、第52桩(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周艳芬通过网上银行以“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名义从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转账300000元到陈虹卡号为6217********的建设银行账户,该笔款项被李永琼使用)与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二被告返还的款项性质与金额相同,该刑事判决中中主文第二款中已经明确:“追缴被告人周艳芬违法所得9215246.78元发还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款项已经包含在上述刑事判决书中,起诉人的损失在该案刑事判决书中已经判令对被告人周艳芬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1日【2013】229号)批复:“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23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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