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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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006.1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051.65元(已给付30000元); 三、被告桦南县前进宋长江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9,022.1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5958元,由原告***负担1492元,由被告***负担3126元,由被告桦南县前进宋长江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负担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