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蛟河市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3340.8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1926.5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鉴定费1980元、鉴定检查费668元,合计2648元的70%,即1853.6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负担387元,由被告***负担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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