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截至2021年8月23日的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6803.24元、罚息46.58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区支行律师费1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被告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