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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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世鳌同创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1万元及利息(以8.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管理的朝阳区建国路126号1号楼14层B022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赁保证金8.1万元。后合同到期,原告依约返还涉案房屋,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约定原告自被告承租涉案房屋,租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履约保证金总额8.1万元,原合约履约保证金8.1万元转入本合约作为履约保证金;当租赁期满或合约解除且乙方无任何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约条款、承诺、限制、《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客户手册》之规定的行为,经双方针对场地及设备清点无误并由乙方结清租赁期间未付清之所有应付款项和相关费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或剩余款项无息退还乙方;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退租说明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案中,双方合同已自然到期,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未退还剩余保证金,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约退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对押金退还期限作出了约定,被告至今未退还押金,确会对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起算日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现依法缺席判决。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世鳌同创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盛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八万一千元; 二、被告世鳌同创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盛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息(以八万一千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保证金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盛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世鳌同创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保全费740元,由被告世鳌同创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盛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