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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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的《联营协议》;2、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的欠付租金3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西里18号楼底商及门前停车场、南侧小院(以下简称涉案场地)租赁给被告经营管理使用,租赁期限2年,自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年租金40万元,按季付款,每季度前五天向原告付款。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涉案场地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在2020年8月3日支付5万元,后一直拖欠租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2020年7月14日其(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的《联营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场地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使用;联营期限2年,自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租赁期间内,乙方必须合法经营,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后果自负;年租金40万元,租金付款方式按季付款,每个季度10万元,第一次付款付2020年8月-10月一个季度租金,以下以此类推,每季度前五天向甲方付款;经营期间,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活动,甲方保证该房屋合法性并提供乙方使用。落款盖有双方公章。 原告表示《联营协议》名为联营,实为租赁,没有收取被告押金或保证金,涉案场地系其从案外人周思平处承租,签订了《合作协议》,其有权转租,被告仅在2020年8月3日支付过5万元租金,此后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一直未支付租金,2021年6月9日原告曾向被告催缴租金未果,被告还因在涉案场地违建遭到当地物业公司制止,2021年8月10日被告将涉案场地清退,不再履行《联营协议》,但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的租金被告尚欠36万元未支付。 为此原告还提交其经营者霍建忠与案外人周思平签订的《合作协议》、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签订的《联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交的《联营协议》、照片等证据及其陈述,被告于2021年8月10日从涉案场地清退,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联营协议》,原告亦主张解除《联营协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场地,被告理应依约支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0日的欠付租金36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燕北合众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北京海华军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签订的《联营协议》; 二、被告北京海华军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燕北合众汽车维修中心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的欠付租金三十六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北京海华军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海华军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燕北合众汽车维修中心已预交,被告北京海华军通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燕北合众汽车维修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