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分别赔付原告强**2913.5元、被告景*23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强**14074.53元; 二、驳回原告强**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