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鹰潭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市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8686.5元及垫资期限内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6627.15元,并支付垫资期满后的违约金171446.6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20日以后的违约金以90868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为止); 二、被告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已付律师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84元,由原告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23元,被告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