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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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金满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市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60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8686.5元及垫资期限内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6627.15元,并支付垫资期满后的违约金171446.6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20日以后的违约金以90868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为止); 三、原审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已付律师费用10000元。 四、驳回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6.83元,合计38560.83元,由被上诉人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23元,由原审第三人***负担32437.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