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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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山市围购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浑江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原告拥有所有权的设备归还给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3649元,(其中设备折旧损失36547元;4台顶尖条码秤9200元;收银系统软件使用费56500元);3、被告承担诉前保全费140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收银系统设备回购协议》,按照被告需求,原告采购了119950元的设备及56500元的收银系统,合计176450元,供被告经营使用;同时,原告还为被告提供业务宣传、营销活动、营业收银、工资代发、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被告按季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约定三年服务费总金额为177000元。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二)乙方、3.乙方在签署协议3个月后未能正常营业、3年内终止营业、未按时支付甲方服务费和其他违约导致的双方合作终止的行为,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所有损失。”“五、附则,5.双方开展合作期限内,如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或违反本协议框架内容,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偿实际损失。”被告在经营期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过服务费,并且于2021年3月25日终止营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告拥有所有权的设备等进行诉前保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4月27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财保51号,对原告拥有所有权的设备等进行查封,于2021年5月12日做出了(2021)吉0602执保139号结案通知书,现场查封顶尖条码秤与财产清单数量不符,缺少4台,其他均已查封完毕。 围购商贸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2日,浑江农商银行(甲方)与围购商贸公司(乙方)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负责根据乙方实际经营需求为乙方提供包括业务宣传、营销活动、营业收银、工资代发、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同时向乙方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总金额17.7万元,服务费支付方式为乙方营业收入的2‰,按季结算;乙方如“围购生活超市”在签署协议后3个月后未能正常营业、3年内终止营业、未按时支付甲方服务费和其他违约导致的双方合作终止的行为,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所有损失。同日,浑江农商银行(甲方)与围购商贸公司(乙方)签订了《收银系统设备回购协议》,主要约定:为加快乙方超市项目营业运营,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价格为176450元的收银系统以及收银设备供乙方使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乙方全额按期支付甲方服务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甲方可将收银系统及收银设备所有权转让至乙方;乙方如“围购生活超市”在甲方投入收银设备3个月后未能正常营业、3年内终止营业、未按时支付甲方服务费和其他违约导致的双方合作终止的行为,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176450元(乙方已支付甲方服务费可用款),负责对甲方提供收银设备进行回购。浑江农商银行按照约定向围购商贸公司提供了思讯软件、顶尖条码秤等设备。 依据浑江农商银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了(2021)吉0602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围购商贸公司占有使用浑江农商银行的收银设备等(申请人附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浑江农商银行账户为×××内存款1764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浑江农商银行交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02元。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起诉、当庭陈述和所举的《业务合作协议》《收银系统设备回购协议》《民事裁定书》《结案通知书》和购销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浑江农商银行与围购商贸公司签订的《收银系统设备回购协议》的约定,在围购商贸存在导致合作终止的行为的情况下,其应当向浑江农商银行一次性支付1764500元,该款系回购浑江农商银行提供的收银设备,因此,浑江农商银行认为围购商贸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返还其所提供的设备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且基于返还设备而主张的折旧损失、缺少4台顶尖条码秤、软件使用费等损失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02元,由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由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