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6785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678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094元,减半收取55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