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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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89806.83元、利息4159.46元,两项共计1793966.29元;以1789806.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支付2021年10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丁**、杨**、丁**、王**、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杨**、丁**、王**、丁**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2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丁**、杨**提供抵押的位于吴忠市××区商业房(房权证号为:吴利房权证市区字第XXXX号)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进口貂皮(公皮),颜色为:银兰,数量1000件;水貂大衣,数量198件;一台立式伸展机F-120;一台烫毛机F-60;一台粗剪机F-120;一台精剪机F-120;一台带刀水剪机;一台电子设备;一台滑槽(含洗皮机);一台合缝机JJ4-5;一台平缝机BML-8700;一台扣眼机BML-4-2A;一台扣眼机BML-781;一台平缝机BML-6150;一台平缝机BML-845-3;一台锁边机747F-514M2-24;一台锁边机747F-514M2-24;一台缝纫机BM-500A;一台装钮机JW-808;一台蒸汽锅炉DLD-0.48(裁制);一台毛皮干洗机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丁**、杨**、丁**、王**、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