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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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48.2元; 二、被告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4548.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同业间拆借利率计算); 三、原告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陶*所有的名爵轿车一辆(车牌号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济南迅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