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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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硕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丘鑫峰电动车组装有限公司 山东鑫峰工艺品有限公司 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鑫峰工艺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719899.67元、利息235008.71元(利息计至2018年4月20日),并就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149899.67元,按年利率8.3125%计算,就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57万元,按年利率8.645%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鑫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共计1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丘鑫峰电动车组装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丘房权证景芝字第0××0、0×**、0××2、0××3、0××4号房产(坐落于景芝镇××工业园内,景酒大道南侧1-5)在最高额21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安丘鑫峰电动车组装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2013)第0××8号土地使用权(位于景芝镇××工业园内,景酒大道南侧)在最高额2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葛**、杨**、安丘鑫峰电动车组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山东鑫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山东鑫峰工艺品有限公司所负还款义务在借款本金198万元、利息(以19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45%计算,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及对360元律师费、1728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葛**、杨**、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安丘鑫峰电动车组装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鑫峰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2529元,由被告山东鑫峰工艺品有限公司、葛**、杨**、安丘鑫峰电动车组装有限公司、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