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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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3076.92元。 二、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呼伦贝尔支队第四大队、被告呼伦贝尔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处连带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96000.86元(以上二被告内部平均承担35%);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41143.22元(平安保险公司和继承人两方内部平均承担15%),其中被告***、***、***、***在继承潘凯东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北方运输松山分公司、圣达公司、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顺风运输车队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44元,由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呼伦贝尔支队第四大队、被告呼伦贝尔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处共同负担1823.7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被告***、***、***、***共同负担781.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61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