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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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复利50.99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2722.65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934.5元,由被告林**负担(被告林**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