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商贸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邵*、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商贸城支行借款本金599999.92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10月26日逾期利息为393439.8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99999.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62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邵*、卢**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戴**、陈**提供抵押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3幢501室及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中路69弄1幢502室的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商贸城支行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710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商贸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7元,减半收取7338.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商贸城支行负担471.5元,由被告邵*、卢**、戴**、陈**负担6867元(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