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匡威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盛悦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匡威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23XXXX号“富贵鸟”、第1027XXXX号“FGN”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2.匡威商贸公司赔偿盛悦晟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含公证费600元、律师费2,0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86.80元)。审理中,因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盛悦晟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盛悦晟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两商标专用权。“富贵鸟”品牌曾被评为“农业部优质产品”“中国真皮领先鞋王”“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1999年,“富贵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在商务部举办的“品牌万**行”活动中,富贵鸟再获殊荣,被评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匡威商贸公司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富贵鸟匡威专卖店”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侵犯涉案两商标的鞋子,侵犯了盛悦晟公司的商标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匡威商贸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富贵鸟(中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鞋等。第623XXXX号“富贵鸟”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止,第1027XXXX号“FGN”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止。2020年4月20日,盛悦晟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两商标专用权。

2020年10月,在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盛悦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涉案店铺内以86.80元(售价91.80元,实际支付时使用了5元无门槛券)的价格购买了名为“[富贵鸟]足力健老人鞋女秋季防水防滑妈妈正品冬季加绒保暖健步”的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随后公证处对购买的实物进行查看、封存。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其标题处使用了“富贵鸟”字样;详情页的“品牌”处使用了“FGN/富贵鸟”字样;涉案商品实物显示,该商品上无生产商信息,亦无“富贵鸟”“FGN”字样。2020年11月6日,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20)闽石证民字第1031号公证书。

另查明,XX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匡威商贸公司,目前未关店;其提供的涉案商品信息显示,涉案商品于2021年2月7日被平台禁售;截至禁售,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为581件,销售金额为57,714.91元。

匡威商贸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适用《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1版本》(公示时间2021年2月2日)。该协议约定,商家认可司法机关以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法律文书发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签收或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送至其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本院按照XX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手机号、电子邮箱向匡威商贸公司发送本案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的短信与电子邮件均于2021年8月17日发送成功。

又查明,盛悦晟公司为取证维权而支出公证费600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盛悦晟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两商标的专用权,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鞋,与盛悦晟公司公证购买的鞋属于同一种商品。同时,未经盛悦晟公司许可,在涉案商品的商品名称、商品详情页品牌信息中使用了与涉案两商标相同的“富贵鸟”“FGN”字样,构成对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匡威商贸公司销售了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盛悦晟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其未能证明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匡威商贸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性质,涉案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盛悦晟公司主张的公证费、侵权商品购买费,本院认为该些费用确系其维权开支且主张金额合理,应予以支持。关于盛悦晟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然其未提供相关票据,但确实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故本院综合考虑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匡威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匡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8,000元;

二、驳回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盛悦晟(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1元、被告昆明匡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八)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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