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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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钟**、吴**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19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周**、钟**、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