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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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经济损失274626.5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4.22元,减半收取计5262.11元,由原告***负担3023.5元,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