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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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当金本金6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综合费用和利息。 二、李**、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53万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李**名下坐落于××镇××号××室的房屋[苏(2020)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53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江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9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9010元(江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李**、程**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