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瑞图新材料新沂有限公司
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瑞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2710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各种新型砖,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欠原告货款27109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花卉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属实,经双方核对,总价款为147109.2元,我公司已付120000元,余款27109.2元。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超法定标准。合同约定的是含税价,原告起诉的单价也为含税价,根据税法的规定,原告应提供相应发票。合同未对最终付款时间予以明确,我公司并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况。综上,我公司欠款27109元属实,但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我公司不应当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供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新型砖。后经双方对账,总价款为147109.2元,被告已付120000元,尚欠27109元未付,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在庭审中,原告基于对被告关于违约责任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方面的考虑,原告自愿放弃关于逾期付款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以及原告提供的《产品供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银行回单,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各种新型砖,结合双方的对账单、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等,可以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109元未付,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关于逾期付款损失4000元的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瑞图新材料新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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