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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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本院查封的不动产外,未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东县人民法院(2021)苏0623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2021-12-25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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