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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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仙桃荣怀学校 湖北荣怀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仙桃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邹*、姚**办理位于仙桃市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被告仙桃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84元,被告湖北荣怀实业有限公司对该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仙桃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姚**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583.91元,被告湖北荣怀实业有限公司对该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确认编号为XT170097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对被告仙桃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驳回原告邹*、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由原告邹*、姚**负担360元,被告仙桃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荣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