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颍上县卜凡商砼有限公司
安徽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颍上县卜凡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298160元及利息暂定108234.09(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从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经结算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总价款为322656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928400元,尚欠原告货款129816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审查发现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且仲裁协议有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在履行过程中如有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时,按下列途径进行解决:1、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如果经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阜阳市颍上县,阜阳市有唯一的一家商事仲裁委员会“阜阳仲裁委员会”。故双方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明确意识表示,且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约定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颍上县卜凡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9元,退还原告颍上县卜凡商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菁菁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2022)皖1226民初627号

原告:颍上县卜凡商砼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新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存,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车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松,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颍上县卜凡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颍上县卜凡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298160元及利息暂定108234.09(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从2020年1月4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经结算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总价款为322656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928400元,尚欠原告货款129816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审查发现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且仲裁协议有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在履行过程中如有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效时,按下列途径进行解决:1、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如果经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阜阳市颍上县,阜阳市有唯一的一家商事仲裁委员会“阜阳仲裁委员会”。故双方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明确意识表示,且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约定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颍上县卜凡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9元,退还原告颍上县卜凡商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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