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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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宁县中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62091.11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自2021年8月1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怀宁县中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怀宁县三桥镇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0)怀宁县不动产权第0004041、0004042、0004044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0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福宁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清单附后)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9万元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怀宁县福宁农机专业合作社所有的机械设备(清单附后)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7万元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潘**、胡**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35元,由怀宁县中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潘**、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