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康诺食品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康诺食品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62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阳康诺食品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沈阳康诺食品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沈阳康诺食品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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