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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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创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精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科创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精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49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6498.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苏**对被告中山市科创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诉讼保全费902元,合计1905元(原告精测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科创公司、苏**负担,并直接向原告精测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